李某是某饭店的厨师,在上班时,李某趁着别的厨师没注意,悄悄从饭店厨房冷冻柜里取出一包约有5斤重的大虾,偷偷装进自己的手提包,带出了饭店。恰巧。李某的行为被清洁女工韩某看见了,第二天她就将此事汇报给了饭店领导。饭店领导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某“四自奖饭店的物品拿出店外”的行为,违反了饭店规定属严重违纪。
第二天.饭店就以李某严重违纪为理由,作出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李某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马上找到人事部,首先检讨了自己的错误,但又表示了对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不服,他认为饭店无权用单位内部的规定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对于那些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中“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饭店有“私自将饭店的物品拿出店外”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的规定,因此,饭店可以依据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就是说,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劳动法》给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要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只要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了规章制度,它在本单位内部就有法律效力。法律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允许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