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新人要警惕七种无效合同
发布时间 2011-04-02 来源 -

即将进入虎年,大量应届毕业生都将开始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你了解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的吗?

   口头约定的合同

    个别企业经营者出于企业自身需要,在招聘时故意不与求职者订立劳动合同,仅作一些简单的口头约定。由于求职者大多数极为珍惜这一就业机会,一般不敢对此提出或坚持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果仅是口头约定,一旦出现纠纷,求职者权益就将受到损害。

    我国 《劳动法》第19条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合同订立”,因此,口头约定合同在我国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只有落到纸面上,才具有法律效力。

   显失公平的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约定条款明显倾向用人单位一方,此种情形目前相当普遍,应引起求职者的重视。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一定要逐条审查,对一些不合理、显失公平的内容应坚决拒绝,否则就是放弃了自己的权力,接受了 “霸王条款”。

   胁迫的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招工时,强迫劳动者交纳巨额集资款、风险金,并胁迫劳动者与其订立所谓的自愿交纳协议书,企图以书面协议掩盖其行为的违法性。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附带保证的合同

    部分企业为约束劳动者的行为,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硬性规定另签一份 “保证书”,其内容是强迫劳动者接受一些不合理的规则和条件,并把该保证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来约束劳动者。这样的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

   真假合同

    某些企业为应付劳动仲裁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劳动者签订真假两份合同,以符合有关规定的 “假合同”应付劳动管理部门的检查,实际上却用按自己意愿与劳动者订立的不规范甚至违法劳动合同来约束劳动者。一旦发现了这样的情况,劳动者一定要求助相关劳动部门。

   抵押性质的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跳槽”,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将其身份证、档案、现金作抵押物,甚至扣留劳动者应得的福利或工资,一旦劳动者 “跳槽”,用人单位便将抵押物扣留。

   无保障的劳动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不具备病、伤、残、死亡补助和抚恤等内容,或虽有此条款但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这点也需要注意。

    如果签了这种无保障的合同,劳动者一旦发生病、伤、残、死亡等情况时,企业或者以较低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补助,其额度远低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和国家有关的法定标准,使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这样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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